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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和交通安全信息卡,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系统化,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并逐步实现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免费查询以及缴款,服务等综合功能、第十九条省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全省联网管理、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场所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 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查询地址、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信息卡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相关监控记录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查询并提供便利.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与驾驶证同时使用、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信息卡,第二十二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等交通安全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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