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节约用能、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条钢铁。有色 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 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 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 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 逐步淘汰单体锅炉 推广集中供热、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 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 水能,风能 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 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