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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 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三,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四 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 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 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金属管道和阀门等燃气设施 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六.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钢瓶,调压器等产品.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 以及采用管道集中供应的沼气,秸杆气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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