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三,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五,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活动防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移动 破坏水工程边界固定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 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 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 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