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 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 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 泵站,房 及闸门.雨水口 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 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国土。房屋.城乡建设,卫生,生态环境 规划 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 建设.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 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 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 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