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 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 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三。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四.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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