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浪费用水行为.经指出拒不改正的,二,工业用水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的,三,车辆清洗站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四,经营洗浴 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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