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四 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五、审批专项规划、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 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少于八名,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依职权作出决议.必须获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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