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 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 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 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 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 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 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 管理设施 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 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三 基础设施.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四 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十六条,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 工厂。仓储等 二 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