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 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 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第十五条.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三.基础设施 水 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四.标识系统。指路标志 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第十六条 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 宾馆、工厂.仓储等.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 油库及堆场等、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第十七条,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 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