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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 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 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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