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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二 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 水库 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广场、绿地 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 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 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 无擅自搭建 加工 经营.堆放 张贴 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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