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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 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 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 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 使用人为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 悬挂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三 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 市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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