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 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 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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