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消声设施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 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 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确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并将连续作业的原因,内容,时间及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提出要求,并对其落实措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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