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歇业的.由市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依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