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 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 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 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