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 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 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