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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使用前期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当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使用前期费的任务完成后 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 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市政府。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纳入全市重大项目稽查范围,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下达文件中对不同阶段的工作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以下问题,暂停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其他项目前期费,并扣回违规资金。一。前期费没有专款专用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的、三 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的,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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