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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 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 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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