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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 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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