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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民。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 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符合消防,交通 园林绿化 风景名胜 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 四 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符合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要求.六、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 一 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 三,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四 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 在就近村 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二、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 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 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 民资格进行审核,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一基 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一 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组出具证明。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 进行村民。一户一基、个人住宅建设、三 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 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 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 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 土地使用证、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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