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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房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个人住宅建设具体要求.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 控制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民 公寓小区规划、中心村.含自然村镇 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其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个人住宅。符合严格按审批的街景规划进行建设。三 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供电,供水。排水.防灾。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六,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其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在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和规划列入。城中村,旧城、改造的区域,二.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 四,侵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居.民,可在开发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小区购买自住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房产权属证件等手续,一、涉及国家。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含各类新城、园区。需要拆迁安置的拆迁户,在就近村.居、民公寓小区内进行安置。不予零星还建安置 二、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含旧城 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涉及的村。居、民拆迁户,三。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的。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个人住宅,且本人同意将现有房地产交由城投公司收储的,四,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购买村,居,民公寓的无房户村.居。民资格进行审核 并经调查公示无异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一户一基,规划审批按下列条件严格控制 一。村民无房户需由办事处。村,组出具证明 经调查属实并实行现场公示制度。二,必须进入规划,或保留、的中心村.含自然村庄、农民新村。社区.进行村民.一户一基 个人住宅建设.三。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得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四、原有村民个人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有关证件 一,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 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危房改造的除外.三、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件、三层及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五,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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