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9,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功能作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义、公共体育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内在要求.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面向全民、覆盖全省 功能配套,项目齐全,便民惠民。充分利用.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力量,构建公共体育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二、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 的原则、对辖区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市州要建设和完善能够承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部分全国单项体育比赛的体育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体育设施要达到有一个标准田径场,一个灯光篮球场 一个标准游泳池、一个训练房的建设目标 建制镇。乡集镇要逐步建成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 能提供篮球,乒乓球等基本体育健身服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内部体育设施建设,不断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齐建共管的新格局,三,各地应当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规定确定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地。独立的公共体育中心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社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居住区,居住小区 规划统一安排,要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切实保障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所需用地,省国土资源,建设、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订全省镇.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和规划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特别是地段较好且符合方便群众就近参加体育活动要求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不得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体育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和城乡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坚持,先调整.后执行.的原则.在征求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调整城乡规划 重新确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并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四 公共体育设施设计既要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又要考虑当地实际 兼顾社会长远发展.建设方案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城乡规划,体育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本着实用 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进行设计.要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五,新建.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涉及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征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部门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减少用地指标、如有违反。其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建设工程不得验收和投入使用,六。加快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十一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争取。十一五,期间全省12.的行政村完成体育设施建设,使我省农村体育设施条件有较大改善、三、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一,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公众的功能,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 健全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要加大对公众开放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场馆利用率、使之惠及百姓.服务社会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二、因城乡建设发展和城乡规划确需拆除原有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 应当组织专家和体育部门专业人员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要求 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三,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适当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体育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市州或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共体育设施收费具体方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后执行,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应予以免费或优惠开放、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况应接受同级体育、财政、物价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不得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而抵减其正常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