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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 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为重点 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以节能改造名义对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进行改建 扩建。第二十七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通风、照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既有建筑的供热,制冷系统节能改造和围护结构改造 应当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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