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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验收管理第六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第六十一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第六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第六十三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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