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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 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 保证农业的持续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主要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气候环境和农作物。蔬菜,果树,中草药材.柞蚕等农业生物。第三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农业环境直接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农业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 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业环境保护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职能之一。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应当根据农业环境保护需要。健全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和推广。宣传,普及农业环境科学知识。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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