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 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依照产权关系界定维护管理责任的,产权关系转移后从其前款规定 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七条,热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进行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 应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第四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影响供热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市政设施和绿地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抢修施工的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竣工验收后由供热单位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支付相应费用,第四十一条,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 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维护管理责任方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 杂物或者危险废物。五,排放液体或者腐蚀性气体、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资金,物资设备保障体系,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向热用户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 做出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