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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计 第七条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绿色建筑专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 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十条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项目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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