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的聘任和职责.第十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市规划委员会领导委员和单位委员实行席位制,单位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十五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 聘任资格为。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二。关心梅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三,熟悉梅州市情况.在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的推选程序、一。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 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人民政府审查。二,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颁发聘任荣誉证书 并向受聘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聘任该专家的理由和意义 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名单,三。专家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 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四、专家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第十七条、委员的责任,一,委员代表公共利益。应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 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三.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 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四,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 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五 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及物品。六。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第十八条。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