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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