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五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 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 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 推动 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