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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第二十八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二 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三,刻划树木 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二.机关。学校 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三 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 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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