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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乡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第二十八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三,刻划树木 攀折树枝 损坏花草。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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