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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 煤层气。生物质能和焦炭.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 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本条例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引导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和节能环保型产业 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相关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 财政,统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第六条。本省建立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社区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倡导节能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刊播节能公益广告 宣传节能先进经验和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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