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在一级,二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城市市区设置畜禽。水产养殖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 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 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排放申报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排污者未依法建立载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塑料 五金电器类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制定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污染事故发生后 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六十五条,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因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的,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致使事故扩大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