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 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推广成熟。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措施,三 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 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支持节能咨询,评估 检验检测,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