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能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一,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二,推广成熟,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 设备,措施。三 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设备折旧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和节能技术培训.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 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 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培养节能专业人才,支持节能咨询、评估,检验检测 认证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依法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和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 电力需求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