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 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 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 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 条件具备时 应达到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 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 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