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物业配套的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未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规定出售车位 车库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车位、车库产权登记手续。第一百零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接管后十五日内.未将物业服务合同连同企业情况报告书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通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装修保证金的.责令退回装修保证金.并处装修保证金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第一百一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 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 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四 截留,挪用 侵占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