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活饮用水源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等饮用水地表水源.二,集中式供水 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多用户,且供水规模在10m,d以上的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三,油类 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容器 是指用来包装或者装载物品的贮存器或者成形或者柔软不成形的包覆材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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