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 佩带统一标志标识 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行为规范。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机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 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 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物品,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解除扣押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 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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