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法的评审与公布 第九条,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推荐,第十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 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评审委员应坚持科学 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一,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五分之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三.评审委员会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基本评审意见.核查有关材料 进行问题答辩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 报省建设厅,第十二条,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 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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