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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法的评审与公布、第九条,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推荐。第十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委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一,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五分之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 并由主 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三 评审委员会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基本评审意见 核查有关材料 进行问题答辩.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 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四.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 报省建设厅、第十二条.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第十四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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