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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容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亮化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景观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景观亮化工作的实施与运行 规划 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市容 公安。工商、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景观亮化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景观亮化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的方式,第六条景观亮化设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提高城市亮化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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