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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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