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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 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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