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三十三条,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三 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环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对交通或市政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踏勘现场 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其他项目核发选址意见函.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 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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