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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 确定交通 医疗。物资 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第五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第六十条,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 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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