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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 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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