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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修建道路,桥梁,隧道和埋设各类管线的单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 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地下管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复土。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 地下管线及架空线路的平面 高程、横纵断面.行道树.杆塔等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规划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第三十四条.道路、桥梁 隧道,各类管线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有关资料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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