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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绿地包括。一 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五,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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