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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 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 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城市。旗县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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