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第十条 资质申请材料.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三 单位章程,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七条、注册限制,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