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场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系统。向劳务用工单位提供实名登记的施工作业人员信息,并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务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信息.第四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信息 咨询等服务。第四十一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技术评审管理的实际需求。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 在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以及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开展专项技术评审活动的,应当分别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专家在评标或者开展专项技术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市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查.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第四十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范 定额,计价规则等技术管理文件 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本市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便利措施.第四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领域稽查工作、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