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 排水 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 立体交通、供水,供气 供热.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 排水,供气,供热,供电 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 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新建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