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DB/T 29-164-2021
  • 天津市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 DB12/T 995-2020
  • 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2017年
  • 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DB/T 29-20-2017
  •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 天津市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T 29-128-2008
  • 天津市市建委市地震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的通知 津建设[2016]256号
  • 天津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DB12/T 978-2020
  • 天津市居家养老送餐服务规范 DB12/T 979-2020
  • 天津市静海县火灾高危单位管控措施 2014年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 所出具的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代建单位未取得相应资格或者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代建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非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未经备案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等人员,未经注册从事执业活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予以处分,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三万元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聘用单位未对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截留,克扣劳务用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截留,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建立建设项目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或者未向账户拨付资金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建筑活动当事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建筑活动当事人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建筑市场管理执法人员索贿受贿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