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提倡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