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 依法获取收益,三.请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四,建议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偿.六。拒绝和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集资,摊派行为.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规划。二 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应当先抢修。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五,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六,法律 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特许经营者补贴,补偿,一,因政府确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因素造成亏损的 二.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征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的指令任务增加支出的,补贴,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 并向社会公示产品 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 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 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 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 出租 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 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六.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