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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市城市绿地是指.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公园,区级公园 居住区公园,小游园,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动物园,植物园。特种公园等。二、居住区绿地、是指除居住区公园、小游园以外的其他居住区内的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绿地。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五,防护绿地 是指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六,风景林地 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的林地。第三十八条,外环路外侧绿化带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绿化建设保证金,树木赔偿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物价.财政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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