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 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 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 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并组织考核 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管理工作。市 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建立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及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